高雄市輔助器具申請流程
輔助器具-(提出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服務對象
(一)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服務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應備表件
(一)申請時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四維行政中心-3373390、337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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